新疆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民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孟俊臣,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6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向新疆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新疆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2017年8月24日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新疆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如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新疆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6民初10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爱冬

审判员李健鹏

审判员王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