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203民初946号
申请人:景德镇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新村花园A区1栋A号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61271207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钎阳办事处钎阳路3号1栋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096204760Y。
申请人景德镇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景德镇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50207.25元的财产。申请人景德镇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景德镇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瑞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207.25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严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