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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306号 申请人:***,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欧阳军军,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扬,男,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吉安市峡江县。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峡江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G-3栋2号店面、3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MA38513Y72。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江报路69号***A座B座写字楼B座15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9588028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欧阳军军与被申请人江扬、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峡江分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欧阳军军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扬、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峡江分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欧阳军军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阳军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扬、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峡江分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万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