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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详瑞德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详瑞德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03民初376号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大路村小池塘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910661275。
法定代表人:郭占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声栋,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详瑞德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锦绣华庭5栋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97147040E。
法定代表人:裴春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谱华,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详瑞德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详瑞德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详瑞德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明华
审 判 员  彭声涌
人民陪审员  毛祖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影
书记员胡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