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民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详瑞德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锦绣华庭5栋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97147040E。
法定代表人:裴春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大路村委会小池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91066127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原审第三人:江西省骏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上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5F8RTX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详瑞德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安市青原区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江西省骏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8)赣0803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期间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一审法院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将合议庭组成情况告知当事人,程序违法。且一审法院没有全面审查江西详瑞德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的法律关系。江西详瑞德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是委托代理关系还是挂靠等其他关系未查清,应查明相关事实,以明确案涉货款的支付义务应由谁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8)赣0803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158元,退回上诉人江西详瑞德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龙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