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文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4民初266号
申请人:***,男,1985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申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MA382Y9F34。
法定代表人:周自华。
被申请人:江西文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钟岭街办十里亭的钟岭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办公楼,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7095885568L。
法定代表人:王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文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文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2529534.25元,申请人***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文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9534.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少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韩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