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文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文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新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462号 申请人:江西文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十里亭**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095885568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高峰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5QADP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文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文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文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文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