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462号
申请人:江西文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十里亭**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095885568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高峰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5QADP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文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文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文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文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