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

***、储海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4财保53号
申请人:***,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申请人:储海波,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申请人: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原交通局大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65244719D。
法定代表人:余国章,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储海波、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升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或划拨被申请人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徽商银行铜陵井湖支行,账号19×××51);2.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潜山县槎水镇金波村乡村道路畅通工程承包款。上述1、2项保全数额以35万元为限。申请人**升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同等责任限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徽商银行铜陵井湖支行,账号19×××51);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潜山县槎水镇金波村乡村道路畅通工程承包款。
上述一、二项财产保全数额以35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