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59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原交通局大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余国章。
本院在执行***与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孙建议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执行员 李 群
书记员 任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