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

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08行辖62号

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诉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潜山市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案件公正审理,本案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庆市太湖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行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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