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民初2631号
原告: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老教办**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65244719D。
法定代表人:余国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卫,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
原告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计497元,由原告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文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