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江西正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3民初850号
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工业园区5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MA38N76M29。
法定代表人:胡志勇,系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正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大道1177号绿地国际博览城JLH605-B01地块102#商业办公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95600665M。
法定代表人:杨亮明,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与被告江西正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2元,减半收取计4421元,由原告***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庆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谢 霞
书 记 员 彭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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