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成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玺世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成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9159号

申请人:佛山市玺世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北湖一路圣地广场**商业楼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80318400。

法定代表人:贺许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芳,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成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黄马乡振兴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948934860。

法定代表人:黄平华。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郝瑞林。

申请人佛山市玺世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成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玺世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成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3758.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玺世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成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3758.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38.79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玺世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邱靳文

书记员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