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保全情况告知书
(2019)桂1481执保144号
***、严春、广西永发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严春、广西永发建设有限公司、凭祥市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桂1481民初57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严春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62×××_1、6217003360007039893_156_1、6236683370000769088_156_1。冻结额度均为349120元(冻结到位分别为13516.52元、1364元、0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严春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085e9858e56d09ac5f999bc7c@wx.tenpay.com。冻结额度为2992.75元(冻结到位为1976.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永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20×××97,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45×××33_1。冻结额度均为349120元(冻结到位分别为133.24元、16143.55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严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设的账户17×××17、55×××98,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62×××19。冻结额度均为349120元(冻结到位分别为233.19元、90.49元、4.98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永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设的账户42×××79,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45×××73_1、45050166045500001269_1。冻结额度均为349120元(冻结到位分别为1002.90元、1101.25元、282.14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案保全措施经执行局实施完毕,以部分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