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发建设有限公司

***与广西永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22民初2682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世珍,广西东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广西永发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一环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7908666X3。

法定代表人: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永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4元,减半收取14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农达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 如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