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永发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1481民初581号 原告:***,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 被告:广西永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金玉路109号(原海达开发区IV区14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7908666X3。 法定代表人:杨**。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立案日期:2022年5月18日。 开庭日期:2022年6月22日。 ***诉讼请求:广西永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向***支付13195元的运费及资金占用费(以1319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判决生效并履行完毕止,暂计至2022年3月1日的资金占用费约为800元)。 事实和理由:***系从事货运运输的司机。2021年初,永发公司在对凭祥市中医院综合业务项目进行施工时与***达成口头协议,由***拉运石料给永发公司用于施工。在运输的过程中,永发公司因资金原因欠有部分费用未支付给***。从永发公司出具的结算收据及经双方于宁明县进行结算,永发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杨**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尚欠***10788元,另有零散的2407元未进行签订确认,但永发公司向***出具的收据内可以反映出实际欠款数额为13195元。永发公司在签下该结算单至今,经***多次催付,永发公司仍不支付。 永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查明事实:广西富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为***,从事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等业务,***确认本案债权由其个人主张,广西富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再主张。2019年9月,***应永发公司要求,为永发公司代买石料并运送至凭祥市中医院综合业务项目部工地,约定运费加石料费共计93元/方。***陆续为永发公司运送石料共计5车(其中最后一车的费用为83元/方),总费用为13195元。***每次将石料运送至凭祥市中医院综合业务项目部工地后,均由工地施工员向其出具收据,注明运输方量及石料单价、该次货款总额等内容。2021年4月12日,***将几份收据复印后,由“***”在复印件上签注“已收到收据原件5联”。2021年4月13日,***以其经营的广西富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纳税人,广西永发建设有限公司为购买人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标,票面价税金额为13195元。 经查询永发公司的企业信息,该公司股东包括杨**和***两人,其中***为公司监事。 本院意见:关于永发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是否尚欠***货款及运费13195元,应否支付该款及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将石料运送至永发公司承建的工地,永发公司股东、监事***确认收回了***的送货收据,并要求***出具发票,***虽不是永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无公司授权,但从其收取***送货收据的行为来看,可以认定永发公司接受了***运送的石料,本院认定***与永发公司存在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应根据有效约定全面正确地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依约向永发公司履行了运送货物的义务,故永发公司应履行支付货款及运费的义务。现永发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为其主张提供的证据中,运送的石料与***陈述的内容相符,因此***要求永发公司支付货款及运费13195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永发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据此要求永发公司以1319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双方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故***主张的资金占有费应由永发公司从本案立案之日起(即2022年5月17日)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以131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判决主文: 广西永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3195元及资金占有费(以131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5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广西永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韦 龑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