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桂1481民初890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2024年6月6日。
开庭日期:2024年7月4日。
原告***诉讼请求:1.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向***偿清人民币20000元;2某某公司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4028.33元(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4年5月17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了《隔音安装制作工程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某某公司为发包方,工程名称为凭某某医院综合楼业务楼隔音工程,并对工程概况、合同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经结算,该项目工程款总计为87750元。2020年10月13日、2022年1月19日,某某公司分别向***汇款50000元、17750元,共支付了67750元,尚欠项目款20000元。
某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查明事实:2019年11月10日,***(承包方、乙方)与某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隔音安装制作工程合同》,约定***按照某某公司的施工蓝图进行凭某某医院综合楼业务楼隔音工程。合同第三条约定,隔音工程完成80%付总进度款的50%,隔音工程完成后经甲方(某某公司项目部)验收后付总进度款的30%(工程款必须在甲方验收后15日之内支付),余20%在此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一月内结清。合同第八条发包方责任第4项约定,不按合同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偿付承包方赔偿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提交微信收藏一份,主张其收藏自与某某公司项目监理的微信聊天过程。微信收藏页面显示收藏日期为2020年9月20日,来源为“黄工”,内容为照片一张,图中为《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结算单》,上载工程名称为凭某某医院项目,队组名称为隔音墙队组,工程结算内容部分小计“10818元+17212元+1236元+6675元+4585元+14514元+17420元+15290元=87750元”。
2020年10月13日、2022年1月29日,某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向***支付50000元、17750元。
庭审中,***陈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
本院意见: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与某某公司签订《隔音安装制作工程合同》,***依约完成案涉工程,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主张双方已经完成对账,为此提供了微信收藏页面截图予以证明,某某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未到庭抗辩,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某某公司至今未清偿剩余项目款,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某某公司应向***支付项目款20000元(10818元+17212元+1236元+6675元+4585元+14514元+17420元+15290元-50000元-17750元)。因双方签订的《隔音安装制作工程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亦未举证证实案涉工程的确切验收日期,本院酌定某某公司应以20000元为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24年6月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4年6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某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视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
判决主文:
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支付项目款20000元;
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6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已预交),由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