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02民初715号之二
原告:**,男,198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志,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楚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朱作强。
被告:***,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诉被告江苏楚龙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志恒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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