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卓然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卓然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财保73号 申请人:江西卓然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8146403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中经济开发区北区)鑫源办事处八里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86987569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卓然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258607.3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卓然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购买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4258607.3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以保单保函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卓然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与被申请人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了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汉中中心广场支行的银行存款14258607.30元(账号:XXXXXXXXXXXXXX5637),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卓然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