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21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田庄镇工业园区丁田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92459716R。
法定代表人:王廷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旭旭,女,199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玉,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申请人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鲁1724民初2164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644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银行存款5644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建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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