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88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田庄镇工业园区丁田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92459716R。
法定代表人:王廷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3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2643307673。
法定代表人:杨连玉,该公司总经理。
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4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724执8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龙
审判员 杨卫民
审判员 陶可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同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