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民初1100号
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工业园区**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济宁传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寅寺镇金石楼社区15栋2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传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8元,减半收取1339元,保全申请费1115元,由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