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724民初621号 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园区**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9245971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年***街道办事处南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0614842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限期给付原告拖欠的商品混凝土货款667340元,并按合同约定,自2019年7月15日起,每日按逾期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给付原告滞纳金至全部货款还清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8年3月17日起,被告承包了枫***养老项目建筑工程。自2022年7月19日至2022年8月27日,被告使用原告C25、C30、C25细石、C20、C30p6等多种型号的商品混凝土累计6198.2m3,总计货款2653287.5元,另有运费、泵送费1857.5元。2018年3月23日、3月30日、4月11日、5月9日、7月2日、12月18日,2019年1月11日、2月3日、7月15日,被告分别通过建行向原告支付货款15万元、30万元、5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37805元、10万元、10万元,累计1987805元,至今尚欠货款667340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付款方式为:“预付货款。”被告违背合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混凝土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拖欠的商品混凝土货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原告不得已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诉讼期间,询问被告,同意延期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欠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67340元,冲抵税款、诉讼费用后同意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53万元; 二、被告***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若2023年6月30日前未履行付款义务,应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5060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三、其他互不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7元,保全费3857元,合计9094元,由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坏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书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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