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5603号
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工业园区**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92459716R。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大义镇东***3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BNQ9JG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72元,减半收取678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86元,由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让 晗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