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广西龙州东一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23民初883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住广西龙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建祥,广西华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亭江路**亭子**浪漫巴黎酒店副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84114798。

法定代表人:熊友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龙州东一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龙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561552657Q。

法定代表人:吴荣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广西扶绥县人,住广西扶绥县。

原告***诉被告广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广西龙州东一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

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526元,由***负担。

审判员  苏立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 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