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2民初274号
原告:郑州航空港毅都冷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始祖路与雍州路交叉口国际综保货站北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付兆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扬,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直,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宝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郑韩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东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庆安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容,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中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南侧(鑫港酒店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胡文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郑州航空港毅都冷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都冷链公司)与被告新郑市宝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管道公司)、郑州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宏电力公司)、河南中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航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毅都冷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扬,被告宝通管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东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军、刘宇航,被告中宇航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圣宏电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毅都冷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宝通管道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7,908.63元;2.被告圣宏电力公司和中宇航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5日,原告“华中冷鲜港”项目突然断电,经现场排查后确认低压段负载无故障,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检查后要求对高压线路及箱变进行高压绝缘试验和交流耐压实验,在相关检测报告确认高压段无故障的再进行试送电。
原告的项目冷库中存储有大量鲜活农产品,为避免损失急需抢修,原告遂紧急联系河南恒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祥电力公司)进行检测。经恒祥电力公司检测后确认高压线路B/C两相接地,通过专用仪器判定故障点位于海枣路南侧人行步道大约20米范围内。原告又委托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兴建设公司)对故障区域进行开挖。2019年3月27日,最终确认故障地点并进行了维修。为修复线路,原告共计花费了47,908.63元。
后经原告从供电公司调查了解,郑州航空港区海枣路以南、枣花路以西的用电施工单位仅有中宇航空公司。经原告与中宇航空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对中宇航空公司提出财产损害赔偿后,中宇航空公司称其向供电公司提出电力施工申请后,供电公司推荐由圣宏电力公司施工,中宇航空公司与圣宏电力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签署了《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宇航空公司将配置三台630KVA箱变、相关配套设备及内部线路改造工程发包给了圣宏电力公司,圣宏电力公司在4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施工并调试完毕。圣宏电力公司在施工中又将海枣路与枣花路交叉口顶管作业以每米120元的价格分包给了宝通管道公司。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25日,宝通管道公司在电力故障点位置进行了顶管施工作业。
中宇航空公司作为用电单位向供电公司提出用电申请后,委托圣宏电力公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圣宏电力公司又将顶管作业分包给了宝通管道公司。由于圣宏电力公司指示宝通管道公司在指定区域顶管施工中,两家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宝通管道公司作业过程中操作失误,造成原告已经投入使用的线路损坏,产生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圣宏电力公司作为分包人,对宝通管道公司指示不当,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中宇航空公司作为用电单位和施工线路的权利人,委托圣宏电力公司施工时,不向供电公司了解施工经过区域的已完成用电设施的情况,不向圣宏电力公司进行技术交底,也存在过错,对原告损失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宝通管道公司辩称,毅都冷链公司敷设地下电缆后未向市政建设规划部门备案,也未在电力线路上方设置地面标桩等固定标识,放任了自己的权利。宝通管道公司结合圣宏电力公司给付的地下网状电路图严格依照地下工程规则依法施工,而且在探测中也未发现毅都冷链公司的电力线路,造成损失应当由毅都冷链公司自行承担,宝通管道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宇航空公司辩称,2019年3月14日,中宇航空公司因配电工程与圣宏电力公司签订了《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委托圣宏电力公司进行设计、施工,并于2019年3月15日向圣宏电力公司提供了从郑州航空港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取得的海枣路、枣花路管网图。在施工过程中,中宇航空公司也多次提醒圣宏电力公司注意排查隐藏线路。中宇航空公司已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圣宏电力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圣宏电力公司未到庭应诉,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毅都冷链公司在2016年10月期间由大连华南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在新郑机场北货运区对华中冷鲜港项目敷设了地下电力线缆。
2019年3月14日,中宇航空公司在新项目电力配套施工中与圣宏电力公司签订《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由圣宏电力公司承包位于郑州航空港区海枣路以南、枣花路以西区域中宇航空公司630KVA箱变、相关配套设备及内部线路改造配电工程。施工期间,圣宏电力公司将地下线缆过路顶管施工工程分包给宝通管道公司,双方于2019年3月22日签订《顶管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宝通管道公司以包工形式对中宇航空公司1、2、3号地块基建配电工程项目位于郑州航空港区海枣路与××交叉口总长280米的路段进行顶管作业,工期自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25日。施工中,圣宏电力公司根据中宇航空公司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领取的地下线路管网分布图进行了电力线路规划设计,并转交宝通管道公司顶管时参考进行了技术交底。
2019年3月25日,毅都冷链公司华中冷鲜港项目突然停电,经查为项目上级空开因过流保护跳闸,项目紧急切换为自备发电机组供电。2019年3月26日,毅都冷链公司委托恒祥电力公司对高压线路、箱变设置进行检测和抢修。因电缆为地埋敷设,毅都冷链公司委托科兴建设公司对故障区域进行开挖,配合高压电缆抢修。经检测故障为海枣路南侧人行步道10KV高压电缆B/C两相接地,造成该公司电缆破损系中宇航空公司相交管道顶破电缆绝缘层所致。恒祥电力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抢修施工完毕,科兴建设公司亦于2019年3月29日回填土方恢复路面。在抢修施工中,毅都冷链公司向科兴建设公司和恒祥电力公司分别支付工程款18,908.63元、29,000元。毅都冷链公司支付上述抢修费用后,要求中宇航空公司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毅都冷链公司主张其电缆损坏造成停电系由宝通管道公司在进行顶管作业施工中挖损电力线缆所致,且提供了电缆故障点照片作以证明。从抢修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宝通管道公司顶管敷设的管路与毅都冷链公司电缆管路确实存在交叉接触,也是在故障点唯一与毅都冷链公司电缆管路相交的管路,通过双方的陈述也可以确认宝通管道公司是2019年3月25日期间在毅都冷链公司电力线路故障区域唯一组织进行地下管网施工者,因此可以确定毅都冷链公司电缆损坏与宝通管道公司顶管作业存在因果关系。宝通管道公司应当赔偿毅都冷链公司为抢修电缆花费的费用。宝通管道公司在顶管施工中严格参照了圣宏电力公司的设计图纸,造成其敷设管道顶破毅都冷链公司电力线路管道除与其未谨慎施工有密切关系外,还与设计图纸上未标明毅都冷链公司电力线路敷设走向有直接关系,造成该客观事实的根本原因在于毅都冷链公司在完成项目地下线缆施工后未及时向市政规划部门备案核实,以致圣宏电力公司及宝通管道公司在设计、施工中不可能获知毅都冷链公司地下线缆客观存在,毅都冷链公司对本次供电事故也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宝通管道公司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由宝通管道公司承担60%、毅都冷链公司承担40%责任较为公平合理。毅都冷链公司为抢修电力线路共花费47,908.63元有维修单位和施工单位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宝通管道公司据此应赔偿毅都冷链公司28,745.18元。中宇航空公司将配电工程承包给具有电力工程安装资质的圣宏电力公司、圣宏电力公司将敷设地下线缆必要的顶管工程分包给具有管道线路工程施工资质的宝通管道公司,二者均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毅都冷链公司要求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郑市宝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航空港毅都冷链有限公司损失28,745.18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航空港毅都冷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计498元,由原告郑州航空港毅都冷链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新郑市宝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兴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