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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艺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816号
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72794625。
法定代表人:邹奋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环境艺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青年路东方巴黎一号馆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82923G。
法定代表人:王春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环境艺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环境艺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环境艺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李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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