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纳斯环境艺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环境艺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684号 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727946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环境艺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青年路东方巴黎一号馆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8292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环境艺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环境艺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环境艺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