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684号
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727946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环境艺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青年路东方巴黎一号馆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8292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环境艺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环境艺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环境艺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