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7财保80号之一
申请人:***环境艺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站前西路延伸段现代城二期17栋4**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82923G。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5092848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环境艺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4100000元),申请人***环境艺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西省永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江西省永修县财政局的永修县***景观改造工程工程款4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