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文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晶雅涂料有限公司、浙江文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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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3513号



原告:舟山晶雅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新桥路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587765124W。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




被告:浙江文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达巷100号罗蒙大厦706-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119190K。




法定代表人:谢兴元。




原告舟山晶雅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文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舟山晶雅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旖旎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夏贝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