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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3民初2493号
原告: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商会大厦B座14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华磊。
被告:浙江文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鸿海商务楼212-1号。
法定代表人:谢兴元。
原告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与被告浙江文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2021年12月31日,原告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周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