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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2108号
原告:舟山立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5-11050室。
法定代表人:肖雅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文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鸿海商务楼212-1号。
法定代表人:谢兴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舟山立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文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以被告已偿还拖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立苏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志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