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3民初755号之二
原告: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商务楼212-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街233号东港集团大楼五层西(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园区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东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泰宏巷40号联合中心北区2幢14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东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