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广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中心幼儿园、中山市***中心幼儿园分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2072民初5530号
原告:广东广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邝伟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伟,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强,系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中山市***中心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范翠雅,园长。
被告:中山市***中心幼儿园分园,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范翠雅,园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枢,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广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盈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中心幼儿园(以下简称黄圃中心幼儿园)、中山市***中心幼儿园分园(以下简称黄圃幼儿园分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伟、何庆强,被告黄圃中心幼儿园及黄圃幼儿园分园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盈公司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圃中心幼儿园及黄圃幼儿园分园立即向原告广盈公司支付工程款7052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11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为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4日,被告黄圃幼儿园分园将其消防安装工程交由原告广盈公司施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具体约定如下:1、工程地点:中山市***;2、承包内容及范围:图纸设计、消防栓系统(不含室外消防水表主材及安装)、消防电气(应急灯、出口指示灯)安装等;3、工期及工程价款:工期总日历天数50个日历天、合同价款141932.65元。另外,合同还对工程验收标准、双方责任及义务、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及预算、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广盈公司按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进场施工。涉案工程于2016年7月竣工完成,并由黄圃幼儿园分园一直使用至今。2017年11月15日,中介公司审核确定工程结算造价100746.85元。广盈公司将结算审核价交付给黄圃幼儿园分园审核要求付款,但黄圃中心幼儿园及黄圃幼儿园分园以工程无法验收为由一直未审核付款。经调查和现场勘验,因幼儿园与周边建筑物的道路间距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过的距离要求,导致第一次消防设计报审不能通过备案。广盈公司经与各方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并按此进行施工满足使用要求。施工完毕后,国家又出台新消防验收规范,导致施工内容仍不能满足新规范要求,必须加设水泵房等相关项目。广盈公司后按照新消防规范重新设计图纸及报价,但黄圃中心幼儿园及黄圃幼儿园分园以不符合财政预算要求为由不同意接纳该施工方案。针对前述未能验收原因,双方协商一致由广盈公司按照旧消防规范施工,完成室内消防栓系统安装至可通水使用即可,黄圃中心幼儿园按照审核结算价70%作为最终结算价。2017年11月24日,黄圃中心幼儿园同意支付上述款项,并要求广盈公司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黄圃中心幼儿园及黄圃幼儿园分园至今仍未支付上述工程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黄圃中心幼儿园及黄圃幼儿园分园答辩称,涉案工程至今未能通过竣工验收,不能达到支付工程款约定及法定条件,因此,黄圃中心幼儿园及黄圃幼儿园分园现无须向广盈公司支付工程款。
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山广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变更现名广盈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等。
2013年10月14日,广盈公司(承包人)与黄圃幼儿园分园(发包人)签订编号为GF-2012-020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黄圃幼儿园分园将其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广盈公司设计及承建等,双方约定工程内容包括图纸设计、消防栓系统(不含室外消防水表主材及安装)、消防电气(应急灯、出口指示灯)安装等,承包范围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双方另约定:1、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日期为准,合同工期为50个日历天;2、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采用合同总价包干方式确定,现合同价款为141932.65元;3、发包人负责拆迁及平整场地,施工现场提供水电接口,负责开通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资料等,发包方另委托承包人办理施工报建;4、第一期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剩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满1年后无质量问题的在一个月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广盈公司进场施工,但施工设计图纸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确认。工程施工完成后,广盈公司将所涉工程交付黄圃幼儿园分园使用,但公安消防部门仍未审核通过工程施工设计图。2015年4月1日,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黄圃大队出具编号为山公E消审字【2015】第0010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经审查,公安消防机关认为工程位于中山市××镇塘边街,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设计耐火等级为二级,地上3层,建筑高度为11.25米,占地面积661.77平方米,建筑面积1767平方米,作为幼儿园使用,建筑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审核,该工程的部分消防设计不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该工程消防设计不合格,主要问题:1、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不符合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情况;2、总平面图四周建筑情况未标明。公安消防机关另告知工程消防设计应当重新按照程序报送审核,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不得施工。前述消防设计未通过审核后,广盈公司、黄圃幼儿园分园等未重新申报,双方亦未再就涉案消防安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手续,但黄圃幼儿园分园已经接收工程项目并使用。
广盈公司与黄圃中心幼儿园、黄圃幼儿园分园于2017年11月共同委托第三方中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中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编制出具《工程造价报告书》1份,中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对广盈公司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后审核认定工程造价100746.85元。广盈公司后于2017年11月24日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70522.8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工程款,该增值税发票已由黄圃幼儿园分园工作人员黄映红于当日签收,但黄圃中心幼儿园、黄圃幼儿园分园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双方协商未果,广盈公司遂于2018年5月14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
另查,广盈公司与黄圃中心幼儿园、黄圃幼儿园分园在庭审中均对前述工程结算造价并无异议。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广盈公司与被告黄圃幼儿园分园协商一致达成,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图纸设计及工程施工等项目,但广盈公司在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通过前即进行施工,广盈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虽然广盈公司有前述违约行为,但黄圃幼儿园分园明知广盈公司未办妥消防设计审核仍允许其施工亦存在过失,涉案消防安装工程现已完工并交付使用,黄圃幼儿园分园不能以此拒付全部工程价款,故广盈公司仍可要求结算支付工程款,但须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双方对工程结算造价100746.85元无异议,按照责任分摊计算,黄圃幼儿园分园可少付工程款40%,即尚应向广盈公司支付工程款60448元(100746.85元×60%)及其迟延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黄圃幼儿园分园由黄圃中心幼儿园开办,若黄圃幼儿园分园财产不足清偿前述债务的,则由黄圃中心幼儿园负责清偿。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中心幼儿园分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原告广东广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448元及其迟延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
二、若被告中山市***中心幼儿园分园的财产不足清偿前述债务,则由被告中山市***中心幼儿园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广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4元,减半收取为782元,由原告广东广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元(已交),被告中山市***中心幼儿园分园、中山市***中心幼儿园负担65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钊洪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泳欣
黎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