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与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执保464号 申请人: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负责人:***,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申请人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