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2执1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章县。 被执行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与民生路交汇处城南美景商住楼A栋21A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102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