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2执1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章县。
被执行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与民生路交汇处城南美景商住楼A栋21A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102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