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古全洪江津区协力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渝05民辖终1209号
上诉人重庆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津区协力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08民初9570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工商注册地虽在重庆市南岸区,但办公地点已搬迁至重庆市渝北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南岸区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被上诉人按约定向合同签订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小美 审判员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书记员  高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