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纽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财保13号
申请人:重庆纽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
被申请人:重庆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古某洪。
申请人重庆纽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纽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渝0108执保917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重庆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重庆纽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该案与被申请人重庆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纽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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