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8民初11340号
原告:重庆普菲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磨盘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912413982。
法定代表人:代建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坪东路581号5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74900499。
法定代表人:古全红,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普菲可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普菲可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菲可特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廖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