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141号
申请人:巢湖市延军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住安徽省巢湖市临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81MA2P82MF52。
经营者:何延军,男,汉族,1969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v>
被申请人:巢湖市巢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城市之光****,统一社会信用的代码91340181153580026F。
法定代表人:蒋建辉,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巢湖市延军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巢湖市巢州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何延军以其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越野客车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8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何延军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越野客车。
案件申请执行费1420元,由申请人巢湖市延军脚手架租赁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