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财保105号
申请人: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夏阁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53294467P。
法定代表人:张正彪,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巢湖市巢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太湖山路南侧金科世家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580026F。
法定代表人:蒋建辉,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巢湖市巢州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巢湖市巢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