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515号
申请人:巢湖市东升脚手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东方景苑17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74998214X。
法定代表人:任克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巢湖市巢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城市之光G3#楼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58002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2601198302180218。
申请人巢湖市东升脚手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巢湖市巢州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巢湖市巢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5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1650元,由申请人巢湖市东升脚手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