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用)
(2020)皖0522执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居巢区。
被执行人:巢湖市巢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太湖山路南侧金科世家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蒋建辉。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人××市巢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20)皖0522执56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20)皖0522执5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巢湖市巢州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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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