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11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大渡河路。
法定代表人:郭新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立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周长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新军,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张春生,女,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23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立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账户375111000018010053201上的存款3354.64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31×××41)。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聂义武
书记员王鑫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