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与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5民初1334号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32614635X4。
负责人:李雪峰,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玉涛,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职工。
被告: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5403550M。
法定代表人:郭新军,总经理。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与被告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玉涛、孙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截止到2021年5月11日拖欠的利息合计47677.02元。截至2021年5月12日至本息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2017年齐银借0501字063号《借款合同》一份,原告同意对被告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为1100000元,利率为6.525%,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6月7日。现该笔业务已到期,被告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出现逾期欠息。2018年9月26日偿还逾期本金,截止到2021年5月11日的拖欠利息合计47677.02元。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与被告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签订编号为2017年齐银借0501字063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10万元,有效使用期限为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借款利率为6.525%,约定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约定于2017年6月8日一次性提款,于2018年6月7日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逾期付款利息、复利均按上浮30%计算。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偿还利息共计63807.18元,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偿还了63206.33元,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9月26日偿还了600.85元,于2018年9月26日已经偿还本金1100000元。
庭审中,原告主张利息的计算方式: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以借款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9月26日,以借款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2018年9月27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拖欠利息9366.17元为基数,按年利息8.4825%计算。截止到2021年5月11日,拖欠利息合计47677.02元未偿还。
本院认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与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按约向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而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主张的利息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支付利息47677.02元及2021年5月12日至本息付清之日的利息(以拖欠利息9366.17元为基数,按年利息8.482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6元,由被告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新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