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立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23民初1745号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乐安大街5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9689820。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彬,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旭,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

被告:山东立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丁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98073614C。

法定代表人:刘华范,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大渡河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91370500695403550M。

法定代表人:郭新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缪春雷,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刘华范,女,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立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春雷、刘华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彬、孟宪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立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春雷、刘华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山东立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94986.43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9月19日以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以本金7999993.9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以本金7999000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3日以本金7998999.26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3月24日至2019年3月31日以本金7998998.26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以本金7998997.26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11日以本金7998997.18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6日以本金7998996.18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29日以本金7998995.99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23日以本金7998994.99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24日以本金7998993.99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6月29日以本金7998991.99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16日以本金7998990.99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18日以本金7998989.99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9日以本金7998988.99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7日以本金7998987.99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本金7998987.43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9日以本金7998986.43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9月10日至2021年3月18日以本金7664986.43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应扣除已支付利息1231992.63元;自2021年3月19日至贷款结清本息之日止以本金7664986.43元为基数,年利率11.40%计算);

2.依法判令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立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编号为鲁(2018)广饶不动产证明第0002020号他项权证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春雷、刘华范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山东立式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8000000元,由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春雷、刘华范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山东立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年利率7.6%,借期期限自2018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18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对贷款进行了发放,由于被告没有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被告拒不偿还。

被告山东立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春雷、刘华范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贷款情况。2018年9月3日,2018年9月3日,被告山东立式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8000000元,借期期限自2018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18日,利率为年利率7.60%,逾期利息为年利率11.40%。

二、担保情况。2018年3月23日,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春雷、刘华范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山东立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三、合同履行情况。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全部贷款。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立式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依约发放贷款,被告山东立式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应当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合同义务,同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春雷、刘华范对上述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春雷、刘华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立工机械有限公司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立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4986.4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9月19日以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以本金7999993.9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以本金7999000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3日以本金7998999.26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3月24日至2019年3月31日以本金7998998.26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以本金7998997.26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11日以本金7998997.18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6日以本金7998996.18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29日以本金7998995.99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23日以本金7998994.99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24日以本金7998993.99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6月29日以本金7998991.99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16日以本金7998990.99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18日以本金7998989.99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9日以本金7998988.99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7日以本金7998987.99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本金7998987.43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9日以本金7998986.43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自2019年9月10日至2021年3月18日以本金7664986.43元为基数,年利率7.60%计算,应扣除已支付利息1231992.63元;自2021年3月19日至贷款结清本息之日止以本金7664986.43元为基数,年利率11.40%计算);

二、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山东立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屋及土地[他项权证编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证明第0002020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春雷、刘华范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65元,减半收取33882.50元,由被告山东立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春雷、刘华范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郝东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妍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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