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东营市亚欧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营市天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23民初5053号

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2210991R。

负责人:刘昊,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光,客户经理。

被告:东营市亚欧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65947270F。

法定代表人:郭新军,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天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8430888T。

法定代表人:崔金霞,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5403550M。

法定代表人:郭新军,总经理。

被告:郭新军,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以下简称东营银行广饶支行)与被告东营市亚欧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欧特金属制品公司)、东营市天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华电气公司)、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建设工程公司)、郭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银行广饶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欧特金属制品公司、天华电气公司、瑞达建设工程公司、郭新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银行广饶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亚欧特金属制品公司归还其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自2018年3月2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2.判令天华电气公司、瑞达建设工程公司、郭新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由亚欧特金属制品公司、天华电气公司、瑞达建设工程公司、郭新军承担。事实和理由:东营银行广饶支行与亚欧特金属制品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签订编号为812182017120600001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其向亚欧特金属制品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年利率8.0%,逾期罚息、复息利率上浮50%,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5日。同日,东营银行广饶支行分别同天华电气公司、瑞达建设工程公司、郭新军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东营银行广饶支行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亚欧特金属制品公司未能依照约定按时归还贷款,天华电气公司、瑞达建设工程公司、郭新军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故依法起诉。

亚欧特金属制品公司、天华电气公司、瑞达建设工程公司、郭新军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6日,东营银行广饶支行与亚欧特金属制品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亚欧特金属制品公司向东营银行广饶支行借款200万元,借款用途为以贷还贷,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5日,年利率8%,按月结息,到期利随本清,逾期罚息利率在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借款期限内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及逾期后未能支付的逾期利息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按月计收复利。

同日,天华电气公司、瑞达建设工程公司、郭新军各与东营银行广饶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天华电气公司、瑞达建设工程公司、郭新军对亚欧特金属制品公司向东营银行广饶支行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上述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约定,双方指定合同首部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双方于合同外还另行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

同日,东营银行广饶支行向亚欧特金属制品公司发放借款200万元,后亚欧特金属制品公司偿还借款利息至2018年3月22日,借款本金及自2018年3月23日起的利息至今未予偿还,天华电气公司、瑞达建设工程公司、郭新军亦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

庭审中东营银行广饶支行陈述,其主张的利息中包含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

以上事实,有东营银行广饶支行提交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东营银行广饶支行与亚欧特金属制品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天华电气公司、瑞达建设工程公司、郭新军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东营银行广饶支行依约将借款200万元转入亚欧特金属制品公司的账户,已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亚欧特金属制品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但借款期间的部分利息其未按时偿还,借款到期后其未偿还借款本金,天华电气公司、瑞达建设工程公司、郭新军亦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亚欧特金属制品公司、天华电气公司、瑞达建设工程公司、郭新军的行为均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东营银行广饶支行要求亚欧特金属制品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及要求天华电气公司、瑞达建设工程公司、郭新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东营银行广饶支行主张的利息中已经包含利息和逾期利息,其关于将上述利息、逾期利息计入本金后再计算复利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送达地址,双方又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形式对上述地址进行了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该约定的地址为亚欧特金属制品公司、天华电气公司、瑞达建设工程公司、郭新军的送达地址,本院按照上述地址邮寄的法律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亚欧特金属制品公司、天华电气公司、瑞达建设工程公司、郭新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市亚欧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东营市天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新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东营市亚欧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营市天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新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明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丽惠

附判决书所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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