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东营市亚欧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执恢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迎宾路339号。
负责人刘昊,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亚欧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
法定代表人郭新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天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8号楼1幢。
法定代表人崔金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新军,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5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东营市天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路分理处9050××××0378账户存款238.00元;扣划被执行人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岛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8220××××1354账户存款91.00元;扣划被执行人郭新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开发区支行6228××××3772账户存款492.00元、在浦发银行烟台莱山支行1466××××7116账户存款2544.00元、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路支行6210××××3212账户存款470.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3112********)。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广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向勇
书 记 员 杨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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