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东营市亚欧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执恢1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迎宾路339号。
负责人刘昊,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亚欧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
法定代表人郭新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天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8号楼1幢。
法定代表人崔金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新军,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亚欧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营天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50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3835元,提取为本案申请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市亚欧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2014年注册的车牌号为鲁E3××**长城牌车辆一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据本院调查的情况,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天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路分理处9050××××0378账户存款2022400元(实际控制0.00元),冻结被执行人郭新军在浦发银行烟台莱山支行1466××××7116账户存款2022400元(实际控制0.00元);扣划被执行人东营市天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8元,扣划被执行人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元,分别扣划被执行人郭新军银行存款2544元、470元492元,合计扣划3835元,扣留为本案申请执行费;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亚欧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鲁E3××**长城牌车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广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向勇
书 记 员 杨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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