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东营市亚欧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迎宾路339号。
负责人刘昊,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亚欧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
法定代表人郭新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天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8号楼1幢。
法定代表人崔金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新军,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5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亚欧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鲁E3××**长城牌车辆。
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12日止。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 判 员 刘广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冯向勇
书 记 员 杨梦雨